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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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场所:大理州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北侧。
负责人:薛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润梅,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执行人:王红星,*,白族,1981年4月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星代位求偿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王红星、杨锐开于2021年3月16日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赔偿车损代偿款44144.67元,其中被告王红星赔偿8000元,杨锐开赔付36144.67元。到期后被执行人王红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
21年6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红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七日内履行义务。并于2021年7月1日、8月25日、9月13日、10月25日分四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冻结相应账户,账户余额为85.2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房产。2021年8月31日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外出不在家,经调查被执行人家庭条件一般,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又分别于9月13日、9月20日、9月28日、10月11日打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均未联系上。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高消费名单和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外公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子发
人民陪审员  王双泽
人民陪审员  刘松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