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负责人:邹鹏。
被执行人:王祥,*,汉族,1978年6月6日生,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限被执行人王祥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理赔款29916.51元及利息(以理赔款29916.5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
利息。二、本案仲裁费28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付280元,本委不再退回,限被申请人在履行裁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并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余下费用)。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30日、7月11日、8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股票等登记信息。
三、2022年9月3日,因被执行人王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9月3日,因被执行人王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四、2022年7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兴市xx镇xx村xxx组x号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9月2日,本院通过电话和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
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席丽花
书 记 员 施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