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吴良锋,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明祥,*,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明祥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明祥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6866.7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明祥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
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明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明祥银行存款6554元(已冻结扣划),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的登记信息。另查明,原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88号美林·金港湾小区17幢1705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执行案件拍置完毕,处置得款为619500元,支出该案的诉讼费5105元、执行费8932元、公证费用2500元、房产过户产生的需要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18585元,剩房产处置余款为584378元,已全部用于归还该案享有优先权的抵押借款,无剩余可参与分配金额。截止2022年11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554元,尚未执行到位60312.71元,本案执行费903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明祥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进行查。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明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少辉
审判员    姜达明
审判员    陆广宇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