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20号1501、1502、1601、1701、1702、1801、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唐晓天,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张海丰,*,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海丰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贷款代偿款59644.3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80.5元、执行费794.67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海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丰逾期未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公积金、保险、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海丰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被执行人张海丰名下有小额的保单收益,执行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处置;其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该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张海丰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海丰处以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海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张海丰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
明,未实际拘留。截止2022年10月27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59644.36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委托执行代理人唐晓天,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春益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