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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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志能,*性,1988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
被执行人:陈克鉴,*性,1996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
本院在执行陈志能与陈克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庆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克鉴对本判决书内容要支付健康权赔偿款14247.31元(按判决书执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4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于2020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二、通过全国系统执行网向相关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通过线下依法对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登记情况,也没有房产,工商登记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电话约谈;
四、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能文
审判员  蔡文彬
审判员  苏永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