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地址梅州市梅江区道前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黄于生,*,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追缴被执行人黄于生违法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违法所得1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追缴违法所得120000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违法所得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晟
审判员 张炜健
审判员 林青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