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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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先,*,汉族,1963年03月17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书(陈先之*),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龚利人,*,汉族,1963年05月08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1。
申请执行人陈先与被执行人龚利人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利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先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183.5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龚利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
人龚利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1月1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兑现636.1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程鹏
审判员 黄  双  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书记员 翁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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