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路。
法定代表人:崔华锐。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被执行人:宋华,*,1974年12月0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42319********,住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08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向宋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8月15日至9月5日间,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遂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140.52元。
3、2022年8月22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2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两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尚有16066.98元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龙中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