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陆正宏,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司静琼,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商海明,*,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商海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商海明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017.08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77元,公告费3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452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冻结存款金额为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到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上述期限到期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可于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苏泽
书记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