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毕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彭程,*,1989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彭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支付126523.82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797.86元。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2年7月29日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在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6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已办理车辆查封措施,但实际并未扣押,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4、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
6、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一直无人接听;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7、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以及拘传票;
8、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彭程10000元,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决定书;
9、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如有查封设备的,该设备由申请人负责监管,在查封、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
综上所述,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天兰
审 判 员  潘 涛
审 判 员  郑 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