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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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性,***********出生,**,住***。
**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根据**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需缴交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于***********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未履行义务且未向**申报财产。
二、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国土、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执行到位元。
**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报告,直至罚金刑全部履行完毕。同时也将此案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将定期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