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保险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彬。
被执行人:麻金桃,*,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麻金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3045.97元及利息,诉讼费3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麻金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麻金桃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麻金桃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麻金桃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麻金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3045.97元及利息,亦未交纳诉讼费358元及本案执行费395.69元。
鉴于被执行人麻金桃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麻金桃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麻金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晓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