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詹春林。
被执行人:金京日,*,1975年7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越阳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京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京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代偿款45696.26元、保险费5327.6元及违约金及利息,执行费781.69元,诉讼费5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金京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金京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京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京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金京日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金京日有坐落于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189号1栋A1-107【权证号码:市2***********】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因本案标的过小,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被执行人金京日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9002.9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京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9002.9元,扣除本案诉讼费538元、执行费781.69元,剩余7683.2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金京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
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京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京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金子丰
审判员    蒋晓东
审判员    项孟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