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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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2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贾某某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上述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执行人贾某某负担;诉讼保全责任保险50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负担。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1、我院于2022年06月28日向被执行人贾某某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2、本院于2022年0
6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及证券信息、有车辆信息(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部分银行存款已划拨。3、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贾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贾某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22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5、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2450元。缴本案执行费9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2355元。
6、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贾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飞骥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