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报浅析执⾏联动机制的困境与对策
浅析执⾏联动机制的困境与对策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民法院陈⽴烽刘伟光林铭春
随着执⾏⼯作长效机制建设的稳步推进,巩固攻坚成果的不断深化,综合治理执⾏难⼤格局⽇趋完善,联动协作理念已深⼊⼈⼼。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转难、联动单位不主动、考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得“联⽽不动、动⽽乏⼒”现象未得到根本解决,制约执⾏⼯作的“⼈难、物难寻、财产难处置、协助难联动”的问题依然⽐较突出。本⽂基于福建省龙岩市两级法院执⾏联动的实证数据,探析困境之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完善执⾏联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所助益。
⼀、执⾏联动机制运⾏的现状
“单丝不线,孤掌难鸣。”⼈民法院的执⾏强制性与联动协作相结合,发挥各⾃优势,才能有效破解制约执⾏⼯作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助推执⾏机制和执⾏能⼒现代化建设。
执⾏联动格局总体形成,让单⼀、被动、消极的协助执⾏机制转变为多元、主动、积极的联动机制,实现“⽹上查控为基础,传统调查作保障”,查控措施⽹络化、⾃动化、⽴体化建设不断深化,构筑查控体系“线上线下⼀张⽹”,即线上与联动单位实现“点对点”“总对总”⽹络查控对接,线下与联动单位建⽴协作
机制,⽐如与税务机关建⽴执法协作机制,破解司法拍卖交易过户中的税费缴纳堵点。建⽴基层协助执⾏⽹络,将执⾏⼯作纳⼊综治⽹格建设当中,有效遏制规避执⾏、抗拒执⾏现象。同时,失信联合惩戒平台⽇趋完善,该平台以“联合”为保证、以“平台”为基础、以“惩戒”为关键,能够动态更新失信被执⾏⼈的信息数据库,并提供失信被执⾏⼈名单公⽰、在线查询、惩戒信息反馈以及信⽤修复等功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成效显著,推动联动单位的业务系统与惩戒系统、综治诚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将失信被执⾏⼈阻挡在⼈⼤代表、政协委员、村居⼲部等特殊⾝份之外。2016年以来,龙岩全市法院执⾏悬赏1555⼈、失信曝光58944⼈、设置失信彩铃1864⼈,让失信被执⾏⼈“⼀处失信、处处受限”,最⼤限度压缩“⽼赖”的社会⽣存和活动空间。
⼆、执⾏联动机制运⾏⾯临的现实困境
通过对执⾏联动⼯作机制的梳理,笔者发现联动机制运作仍存在⼀些问题,在⼀定程度上制约着司法执⾏功能的发挥,影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1.执⾏联动机制落实不够到位
执⾏联动机制的相关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信息数据衔接仍⾯临⼀些障碍,⽆法充分有效推动执⾏联动⼯作常态化运⾏。在查⼈物⽅⾯,⽹络查询、冻结、扣划虽已实现,但查控系统⽹络化、⾃动化仍不⾼,⽐如车辆查询需前往车管部门查询相关信息,针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对保险理财产品等⾮传统型保险产品的查扣功能不全。在落实失信惩戒措施⽅⾯,部分联动单位未将核查失信被执⾏⼈⼯作纳⼊本单位管理、审批的前置审查程序之中,业务系统仍未嵌⼊联合惩戒平台,⽐如部分⾼收费私⽴学校未在⼊学报名时限制失信被执⾏⼈⼦⼥就读⾼收费私⽴学校,有的⽔电⽓、通信部门仍未将⽔电⽓缴费、通信等相关数据对接联合惩戒平台。同时,⼤多数情况下,负责裁定减刑、假释的法院与执⾏财产刑的法院不是同⼀家,且与监狱缺乏协作机制,衔接程序也不规范,存在“真空”地带,导致有能⼒履⾏的罪犯在不履⾏或者部分履⾏的情况下仍可被减刑、假释。
2.联动单位协助执⾏的主动性不强
由于协助执⾏单位之间不存在⾪属关系,甚⾄没有共同上级,部分联动单位因此认为协助执⾏并⾮其本职,从⽽消极对待协助⼯作,⽐如送被执⾏⼈拘留时,拘留所信息采集⼿续较为繁杂,且经常以未收到上级相关⽂件为由拒绝接收需拘留的被执⾏⼈。部分联动单位认为失信惩戒⼯作是法院的事情,联动机制也是为法院服务的,造成该机制被局限于对失信被执⾏⼈的惩戒,难以发挥联动机制的真正效能。同时,在打击拒执犯罪⼯作中,存在移送流程不畅、办案协作不够、刑事追究进程缓慢等问题,⽐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认定存在⼀些不同认识,导致此类案件的⽴案审查、侦查时间较长。
3.执⾏联动⼯作考评监督⼒度不够
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是对不履⾏协助执⾏义务的规定,即在单位、组织及个⼈不履⾏协助执⾏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但当前对协助单位应如何协助和对拒不协助执⾏如何认定、处罚等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协助义务单位多数是⾏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院客观上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实施处罚的⼒度不⼤,⽐如在部分⾼收费
务单位多数是⾏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院客观上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实施处罚的⼒度不⼤,⽐如在部分⾼收费私⽴学校未按照相关要求在⼊学报名时限制失信被执⾏⼈⼦⼥就读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通过司法建议要求教育部门对此类学校加强管理。同时,联动单位实施联合惩戒、联动⼯作开展等情况虽纳⼊到平安建设责任考核内容,但在年度考核中扣减该项⽬分值较低,也造成部分联动单位消极协助。
4.信息化建设与联动⼯作需求脱节
失信联合惩戒平台与各联动单位业务系统的对接尚未实现全覆盖,联合惩戒“六个⾃动”功能也尚未全部实现,并存在数据衔接不顺畅、信息反馈不及时等问题,法院仍⽆法直接运⽤部分联动单位的数据进⾏查控。⽐如某案件的被执⾏⼈已从失信被执⾏⼈名单中屏蔽并从限制⾼消费名单中解除,但据其反映仍⽆法乘坐飞机,原因是民航部门的失信信息更新滞后,数据⽆法随案同步更新。同时,因软件开发⼈员不是执⾏⼈员,⽆法精准掌握执⾏信息化的需求,使执⾏信息流程管理系统偏重于管理监督职
能,对于案件数据深度分析、⾃动处理等尚⽆法实现,对减负增效考虑少,导致管理功能强⼤,⽽实际操作复杂,办案⼈员的使⽤热情不⾼,认为增加⼯作负担,有的甚⾄表⽰不想⽤、不会⽤。
三、破解执⾏联动机制运⾏困境的对策
执⾏联动机制是切实解决执⾏难的重要举措,事关债权⼈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和社会信⽤体系建设。鉴于执⾏联动机制遇到的上述困难,笔者尝试提出以下应对思路:
1.健全执⾏联动衔接机制
执⾏联动机制必须配套相关的运⾏机制作为⽀撑,从⽽促进联动⼯作的常态化运转。可建⽴执⾏⼯作协调机制,由政法委牵头每季度组织各联动单位召开执⾏⼯作协调联席会,并针对联动⼯作存在的问题发挥各联动单位的策⼒,从⽽畅通衔接程序。同时,规范执⾏联动机制运⾏程序,明确权限、程序、责任,如规范信息调取、使⽤等,确保查控在合法合规轨道上运⾏。此外,构建法院与监狱司法协作机制,规范刑事涉财产案件的执⾏与监督环节的衔接程序,发挥减刑、假释在执⾏联动机制⽅⾯的作⽤,防⽌被执⾏⼈利⽤信息不对称来逃避履⾏义务。
2.构建联动协作“利益”共同体
加强与联动单位的沟通协调,将联动机制在建设诚信社会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予以充分释明,
让各联动单位基于⾃⾝需求达成共识,实现互利共赢,夯实联动机制运⾏基础。⽐如,⾦融机构对不良贷款的诉讼及时兑现有需求,则可利⽤失信联合惩戒平台(以下简称“惩戒平台”),在审贷时全⾯了解申请⼈的相关资信,从源头上预防恶意透⽀、贷款欺诈等风险;保险机构对投保⼈的诚信情况有需求,则可利⽤惩戒平台,及时了解投保⼈的信⽤状况,有效避免恶意投保、诈保、骗保等风险;⼈社局对涉农民⼯就业、⼯资拖⽋等信息有需求,则可利⽤惩戒平台,全⾯了解涉民⽣的相关情况,从⽽采取针对性措施保障弱势体权益;⼯商、税务等⾏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是否诚信经营有需求,则可利⽤惩戒平台,全⾯掌握企业⽣产经营状况,从⽽实现科学执法。因此,构建联动协作“利益”共同体可以激发各联动单位⾃觉维护联动机制的权威性,让消极协助变为积极协助,变被动协助为主动协助,既破解“联⽽不动、动⽽乏⼒”问题,推动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诚信氛围,⼜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性,实现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执⾏难。
3.完善执⾏联动⼯作考核机制
构建执⾏联动⼤格局是⼀项涉及⾯⼴、艰巨复杂的综合性⼯程,需要各联动单位齐抓共管,⽽配套健全的考核机制能够对负有协助执⾏义务的单位的消极协助⾏为给予有效反制。构建符合执⾏联动⼯作规律的考核机制,将执⾏联动⼯作纳⼊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提⾼考核分值,实⾏考评分奖惩机制,明确协助执⾏的情形、⽆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责任等,将联动单位是否被纳⼊失信被执⾏⼈、是否搞部门保护主义或消极协助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范围。同时,健全完善执⾏联动制度机制,制定联动不作
为处理的实施细则,强化问责⼒度,对存在消极协助、泄露协助内容等问题的,应给予从重从严查处,从⽽增强对联动单位的约束⼒,遏制联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彻底解决“联⽽不动、动⽽乏⼒”问题,为执⾏联动⼯作机制的长期实施提供有⼒保障。
4.强化执⾏联动的信息化建设
要充分运⽤⼤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将现代信息技术与执⾏⼯作深度融合,让公安、房管、车管、⼯商、⽔电⽓、通信等联动单位的业务系统与失信联合惩戒平台对接,把失信名单和惩戒措施嵌⼊联动单位业务系统,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平台的“六个⾃动”功能,畅通信⽤数据共享渠道,同步更新,以便法院直接运⽤联动单位的数据信息制定执⾏策略,及时查控被执⾏⼈财产,防⽌涉案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变更处理,从⽽实现信息共享、多⽅联动、⽆缝对接、⾼效执⾏的⽬的。同时,要升级改造执⾏信息流程管理系统,使该系统更加符合执⾏⼯作规律,拓宽查控系统覆盖范围,实现执⾏⼯作智慧化、⾼效化、规范化。
原⽂出处:《⼈民法院报》2021年1⽉20⽇第7版
公号责编:孙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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