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军,*,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新华恒安(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2637(集注册)。
法定代表人:刘真飞。
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新华恒安(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217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华恒安(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华恒安(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军工资差额691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住建委、工商局、银行等单位的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华恒安(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下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全部债权未实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新华恒安(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洪山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李印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法官助理 马玺镇
书 记 员 王鹤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