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田延军,*,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阚丽丽,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超,*,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田延军与被执行人高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3161.5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2018.07元,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高超所有的渝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上述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未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足额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建文
书 记 员 李欣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