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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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8.09.14
【分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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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
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
  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2016年,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
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力度,并紧紧抓住信息化发展契机,将信息化手段嵌入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其运行实效。
  第一,建立和完善网络化查控体系。查人物难是执行工作面临的第一大难题。以信息化的网络查控体系为抓手,构建联动化的查人物机制,在破解查人物难方面发挥了巨大威力。当前,已建成并不断完善以“总对总”为主体,以地方法院“点对点”为补
充的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
  2014年底开通的“总对总”网络查控体系,与38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16家单位实现联网,可查询的信息种类目前共有16类25项,包括人民银行的开户行信息、银行的存款信息、公安部的车辆信息和出入境证件信息、农业农村部的渔船信息、交通运输部的船舶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法人基本登记信息和企业的对外投资信息、证监会的证券信息、中银联的银行卡消费记录信息、腾讯的财付通账户存款信息、支付宝的账户财产信息、京东金融平台的财产信息等。该体系现已基本实现对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全国3523家法院都能使用它进行财产查控,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即可查被执行人绝大多数有登记信息的财产,极大地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另外,相当数量的地方法院还在执行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了地方法院对地方协助执行单位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与地方国土、税务、民政等部门对接,扩大查控范围,形成了对“总对总”查控体系的有益补充。特别是,对于尚不具备“总对总”查控条件的不动产信息,与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支持和督促各地通过建设不动产“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以解决执行工作对不动产查控的迫切需求。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与各有关部门合作,对被执行人开展信息化的联合惩戒,是执行联动机制的又一生动实践。于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在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实时汇集各级法院报送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不断推进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铁路、民航、银行、工商、腾讯、芝麻信用、支付宝等部门单位合作,通过网络化、自动化的方式,向这些合作单位同步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合作单位从各自职能角度,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网络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6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随着联合惩戒作用日益凸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提高,失信名单呈下降趋势,目前处于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共785万例,涉及失信被执行人440万个。联合信用惩戒的发展历程大致如下:
  2014年联合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特别是实
现对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产生立竿见影的惩戒效果和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2015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与44个单位及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初步构建起联合信用惩戒的工作大格局。《备忘录》共推出8大类55项惩戒措施,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银行贷款、金融高管从业等30多个重点领域,其中有些措施已落地实施,比如,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方面,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任职限制7.11万人次。《备忘录》还对公安机关“协助查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实施限制消费措施”“打击拒执犯罪”等作了明确要求,目前已经建成公民身份信息、机动车车辆信息、出入境信息的网上查询机制。
  2016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总结联合信用惩戒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其中涉及60个部门11
类150项惩戒措施,为联合信用惩戒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以该文件为依据,建立与各惩戒单位的对接机制,将失信名单的信息推送到国家发改委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机关从中抓取数据,嵌入到自己的办公系统,在有关审批及管理工作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自动拦截、自动惩戒。以此,多部委形成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工作制度。比如中组部将失信信息纳入干部人事档案,把失信信息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干部晋升的考核内容;中编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中央文明办将失信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一票否决”指标;中央军委将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军官评优评先、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司法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育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招标、投标、评标等活动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