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申请书(解决执行问题)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查监督意见,XXX法官尽快采取相应措施执行被申请人财产。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9日,我与被申请人A和B在省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写明,A与B将于2018年5月1日前,一次性向我支付欠款人民币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560元。但是判决生效之后,两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本人在催告多次未果后,于2018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并未及时处理我的申请,导致执行进展缓慢。
据我所知,两名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但仍不履行义务,并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名下财产。其中一名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子是政府集资建的单位房,只有收据在财税所。执行法官和我去财税所查过,但未查到符合要求的房产。后来我提出按照房屋号查户主的建
议,但执行法官认为这不属于她们的职责范围。执行法官生病住院后,我联系执行局局长,请求落实另外一处线索,但执行局局长一直拖延不处理,并拉黑了我的电话。由于执行法官未能及时处理,案件一直拖延至今。我曾联系执行法官,但被告知不再负责此案,并未告知哪个法官接手。
以上事实证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法官未能及时处理,执行局局长拖延不处理,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查监督意见,XXX法官尽快采取相应措施执行被申请人财产,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扣除。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由本院院长批准。然而,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6个月,却没有见到任何有效的执行手段。虽然我理解法院工作时间和人员有限,但是法院过了这么久还不帮我处理,让我十分生气。法院推脱执行的行为,明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
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根据第242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范围。根据第243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第244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根据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