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 号】湘高法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12.2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高法发〔2021〕3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2月2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及《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相关程序权利,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湖南、诚信湖南建设,根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和失信时限的缩短。
    第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依法保障该被执行人的知情权、申辩权、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
    第四条 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程序正当、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积极提升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确有诚意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有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的,应当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予以支持。
    被执行人因《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
    第六条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承诺: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如实报告财产,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相关主体的监督。
    (二)财产、收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财产及收入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车辆、股权股票、银行存款、基金、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对外债权等财产及收入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资产及收入情况报告(含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银行
存款、基金、理财产品、对外债权等财产及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等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程序权利保障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拟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提前十日通知该被执行人并告知失信具体情形,该被执行人有权进行申辩,并可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之前,应当将决定书依法送达该被执行人。
    第九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或认为失信信息应予屏蔽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当
在收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依法审查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信用承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一)被执行人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并承诺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作出履行计划,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五)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暂缓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信用承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宽限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期间,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及收入情况、虚假承诺的,应及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予
以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