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帮信罪”,有这10种情形,不起诉,⽆罪
从2019年⾄2021年,电信⽹络犯罪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据最⾼⼈民检察院公布,2021年,因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达13万⼈,该罪名⼀跃成为刑事犯罪的第3位。
有⼀次,我去某县看守所会见,⼀聊起“帮信罪”,当事⼈告诉我,仓⾥共计33⼈,有9⼈因“帮信罪”进来,三分天下有其⼀。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你没有⼀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因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被处罚,只能说明你的朋友圈太狭窄。
⼀旦触犯了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很多⼈的直觉就是,既然有银⾏流⽔,⼜平⽩⽆故地得了⽩花花的银⼦,这被判刑怕是板上钉钉,完全没有⽆罪的希望了。
且慢,俞敏洪不是说过:从绝望中寻希望,⼈⽣终将辉煌。本律师从全国各地⼈民检察院公布的1063份不起诉决定书,吐⾎总结出了以下10种不起诉的情形,如果有以下10种情形,完全有可能不起诉,没案底,⽆罪。
1、涉案⾦额不够,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要看帮助对象的⼈数,⽀付结算⾦额,⾮法获利等各个⽅⾯。如果⽀付结算⾦额没有达到200000元,那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山东省大学生就业信息网
据⼭东省汶上县⼈民检察院汶检刑不诉〔2021〕67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郭某某明知⾃⼰的银⾏卡被他⼈⽤于等信息⽹络犯罪活动,仍将⾃⼰的中国建设银⾏等三张银⾏卡⽤于赵某某等⼈的信息⽹络犯罪活动,总流⽔157799.15元,涉案流⽔42000元。但因嫌疑⼈郭某某的上述⾏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2、⾮法获利没有达到10000元,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虽然实施了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但⾮法获利⾮常少,没有达到10000元,其他构罪标准也没有达到,那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据河南省兰考县⼈民检察院兰检刑不诉〔2021〕111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朱某某通过QQ认识上线郭某某、李某、某响等⼈从事赌博平台推⼴“跑粉”业务,为上线郭某某等⼈推⼴⾮法获利共计30000余元。
检察院认为只能认定朱某某为上线郭某某赌博平台推⼴⾮法获利共计6143元,未达到1万元,且是否为上线李某、某响的犯罪⾏为提供帮助事实不清、证据不⾜,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检察院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3、只帮助⼀⼈⽀付结算,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对象要有3个,个⼈和单位都可以,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量,则不构成犯罪。
据⼭西省交城县⼈民检察院交检刑不诉〔2022〕3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张某某帮⽜某某在“99贵宾会”APP 上投注参与⽹上赌博,他与⽜某某的交易流⽔达1712603元;邮政储蓄银卡流⽔达370万余元、建设银⾏卡流⽔达320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为,但仅帮助⽜某某⼀⼈⽀付结算,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的罪⾏并⾃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损失、取得被害⼈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之后,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4、⽀付结算的款项是否是犯罪所得证据不⾜,不起诉
很多情况下,涉嫌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付结算⾦额多达⼏⼗万上百万,甚⾄上千万元,⼀旦案发,嫌疑⼈和家属⼀般都吓懵了,觉得⾃⼰肯定犯下了滔天⼤罪,凶多吉少,肯定要被判刑了。但是,只要⽀付结算的⾦额没有⾜够的证据证实是赃款,⾦额再⼤,也能不起诉,最终⽆罪。
据湖南省衡⼭县⼈民检察院⼭检⼀部刑不诉〔2021〕Z31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罗某某,在2020年10⽉⾄2021年3⽉间,应谭某某要求使⽤⾃⼰的⾝份信息为其办理了6张银⾏卡,⽤于⽹络赌博充值、提现使⽤。罗某某按照谭某某
年3⽉间,应谭某某要求使⽤⾃⼰的⾝份信息为其办理了6张银⾏卡,⽤于⽹络赌博充值、提现使⽤。罗某某按照谭某某要求,将办理的银⾏卡都绑定了谭某某的⼿机号码,并在办理完银⾏卡后直接交给谭某某使⽤。谭某某利⽤赌博⽹站下注⾦额累计达3万元,便向赌客账户发放388元“彩⾦”的福利机制,使⽤⾃⼰的银⾏卡和罗某某的6张银⾏卡与赌博⽹站提供的充值账户⼤量交易,期间罗某某名下6张银⾏卡流⽔达2000万余元。2021年2⽉10⽇,被害⼈李某某被⽹络的2100元直接流⼊罗某某的农业银⾏账户。
检察院认为罗某某出借信⽤卡的⾏为不构成妨害信⽤卡管理罪;罗某某信⽤卡中涉及的资⾦流⽔是否系信息⽹络犯罪活动赃款,证据不⾜。此外,由于罗某某在出借信⽤卡时明知他⼈从事信息⽹络犯罪活动主观故意证据不⾜,其⾏为也不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5、主观上不明知他⼈实施信息⽹络犯罪,客观上没有帮助⾏为,不起诉
我国的刑法规定,只有主观上明知上线实施了信息⽹络犯罪活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犯罪⾏为,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反之,如果嫌疑⼈实施了帮助⾏为,但实际上对于上线的犯罪⾏为不明知,则不能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据湖北省安陆市⼈民检察院鄂孝安检刑不诉〔2021〕17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张某⼄,在“⽕币”平台注册账号并使⽤⾃⼰的⾝份证到不同银⾏开户15张银⾏卡后,将开户的银⾏卡绑定到“⽕币”A
PP平台上从事“⽕币”交易,赚取差价,获取收益。被害⼈何某雯等6⼈按照分⼦的要求,先通过“⽕币”APP平台购买张某⼄出售的价值40394元“⽕币”后,再将购买的“⽕币”充值到“ADS”等投资平台上投资被骗。
检察院认为,张某⼄主观上没有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付结算帮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帮助他⼈提供⽀付结算帮助的犯罪⾏为,其⾏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6、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不起诉
构成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查清案件的犯罪事实,⽐如被帮助的对象,⽀付结算的资⾦,犯罪的⽅式⼿段,⾮法获利的具体⾦额,各个嫌疑⼈证⼈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否则,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不能指控构成犯罪。
据湖南省桃江县⼈民检察院桃检刑不诉〔2020〕97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邓某甲在2020年4⽉⾄5⽉期间,与邓某丙在长沙合伙出资,购买⽤于“跑分”的电脑设备等。在⼀个叫“益善”的“跑分”APP平台上发展下线进⾏“跑分”,为他⼈转移违法资⾦,从中获利,涉案⾦额达300余万元,两⼈合伙⾮法获利⾄少3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桃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第⼀,“益善平台”的创建者没有查清。第⼆,“益善平台”对接的赌博公司没有查清。第三,“益善平台”跑分资⾦的来源没有查清。邓某甲供
述“益善平台”的跑分的资⾦来源于赌博,系上线“⾁总”告诉他的,⽽“⾁总”没有到案,没有上线“⾁总”的证⾔证实。第四,邓某甲供述参与跑分、获利的事实,只有邓某甲的供述,上线“⾁总”没有抓获,没有上线“⾁总”的证⾔证实。综上所述,该案⽆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7、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系从犯,不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构成犯罪,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也可以不予刑事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和辅助作⽤,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据⼴西壮族⾃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民检察院秀检刑不诉〔2021〕33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张某某于2020年4⽉,在⽹上结识上家“⽼师”,“⽼师”告知可通过在“亿万家”APP跑分平台通过操作⾃⼰⽀付宝账户转账的⽅式赚钱,其⽀付宝绑定的银⾏账户每转账10000元,可以提成⼈民币80元好处费,张予以同意。随后在“⽼师”指导下,张某某下载了“亿万家”APP注册账号完善信息,并绑定⾃⼰的建设银⾏账户开始抢单“跑分”(即从上家收到转进资⾦经过张银⾏账户,再由张操作转出到下家银⾏账户)。
2020年4⽉,张某某在家中使⽤⽀付宝账号在“亿万家”平台上操作,对该平台上的不明来源资⾦进⾏“跑分”转账⼀周,后将⾃⼰的⽀付宝账号密码交给上家“⽼师”操作继续转账“跑分”。2020年4⽉19⽇⾄5⽉17⽇期间,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账户有⼤量资⾦流动,转进资⾦共计⼈民币1073241.83元,张某某获利⼈民币800元。
检察院认定张某某实施了犯罪⾏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依法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8、退赔了受害⼈损失,取得谅解,不起诉
每⼀起⽹络犯罪,都有受害⼈遭受巨⼤的财产损失。在案件事实清楚情况下,可以将取得被害⼈的谅解作为突破⼝,⽽要取得谅解,最好的办法就是真⼼赔偿受害⼈的财产损失,表明⾃⼰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取得办案机关的从轻处罚。
据湖南省安乡县⼈民检察院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37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付某某将⾃⼰的银⾏卡卖给他⼈,⾮法获利6000元,其提供的银⾏卡被上游实施犯罪⾦额为1557786.36元。
检察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犯罪⾏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付某某归案后,如实地供述
了⾃⼰的罪⾏,退赔了⾮法所得,认罪认罚,且付某某退赔了不是⾃⼰所实施案的受害⼈车某5万元,取得了被害⼈的谅解。综合全案,付某某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被决定不起诉。
9、在校⼤学⽣,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不起诉
依据《最⾼⼈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深⼊推进“断卡”⾏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如果涉案⼈员是在校⼤学⽣,⼜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受害⼈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则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据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民检察院龙新检刑不诉〔2022〕5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赖某甲明知他⼈可能利⽤银⾏卡实施信息⽹络违法活动,仍在龙岩市新罗区多个银⾏⽹点办理了兴业银⾏卡等四套银⾏卡资料(包括银⾏卡、银⾏卡绑定的U盾、银⾏卡密码以及绑定的电话卡),以每套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友“⼩吴”。经查,上述涉案银⾏卡进账⾦额254075.26元。其中经公安部反电信平台⽐对,⽐中11起电信犯罪案件,造成被害⼈叶某某、古丽某某、严某某等10⼈经济损失⼈民币35300元。
检察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赖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愿认罪认罚。考虑到赖某甲作案时系在校⼤学⽣,⼜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10、民营企业家,退缴违法所得,不起诉
这两年,在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这⼀块,出台了⼀些少捕慎诉的政策,毕竟保经济保就业保民⽣显得⾮常重要。如果不是⾮常严重的犯罪,⽐如是经济犯罪,完全有可能先取保候审,再不起诉。
据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民检察院屈检刑不诉〔2021〕Z4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丁某某,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执⾏董事,在明知雷⽕电竞、竞博电竞系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接受其赞助,以在**电竞技**俱乐部的官⽅微博上展⽰两赌博平台的商标图⽚及微博链接和在⽐赛队员服装的胸前部位印刷两赌博平台商标图⽚的⽅式,为雷⽕电竞、竞博电竞赌博平台进⾏⼴告宣传。2019年3⽉15⽇⾄2020年3⽉14⽇,****⽂化收取雷⽕电竞赌博平台⼴告宣传费⽤350万元;2020年3⽉1⽇⾄2021年2⽉28⽇,****⽂化收取竞博电竞⼴告宣传费⽤275万元。****⽂化共计⾮法获利625万元。
检察院认为,上海**⽂化发展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员丁某某,实施了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为,但其⾃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系民营企业。依据《最⾼⼈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认定标准的参考意见》和《湖南省⼈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改⾰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为保障和促进⾮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持民营企业合法创新创业,保障企业复⼯复产,依法决定对上海**⽂化发展有限公司及丁某某不起诉。
(⽯伏龙律师,合伙⼈,法学硕⼠,湖南省律师协会⾏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