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5.04.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河南中招考生登录入口【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高中的招生秩序,维护中招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提前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教基〔2005〕59号)精神,坚决执行学业考试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的规定,不得单独组织中招考试、提前进行招生。拟组织单独考试的地方和学校要立即停止;已经组织的,不得作为录取依据,并要退还所收的费用;已经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二、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宏志班”的招生工作要在全省统一中招考试结束后,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进行。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宏志班”不得面向全省招生。
  三、外省学校来豫招生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也不得在我省统一
中招考试之前在我省设点考试和录取。
  四、实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发现有学校在本地区提前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各学校要自觉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不提前单独组织招生考试。
 
二〇〇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