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23
【字 号】汕府办[2012]16号
【施行日期】2012.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汕尾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的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和补偿范围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对村卫生站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对村卫生站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中相应安排补助,并可扶持其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养。
  (三)对实行“院办院管”模式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广东卫生事业单位招聘  二、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我市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高于10元/次(具体由市物价和有关部门按省的相关规定制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报销70%。
  (二)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承担,2011年起,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2 5元,其中:中央补助3.5元,省财政补助11.25元,市财政补助3.075元,县级财政补助7.175元,各县(市、区)财政应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安排,并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机构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主要
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其中: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补助经费;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主要由同级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中央、省、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从2012年开始,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的缺口资金主要由县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补偿标准
  省财政2011年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照每万户籍人口配备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并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其余不
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保障。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粤机编办[2011]36号和粤机编办[2011] 37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市财政按照定额补助的办法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余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保障。
  2.核定办法
  (1)核定服务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其升级为二级医院(其转为二级医院后应在当地设置相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同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予以核定。
  ①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②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2)核定收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分项核定。
  ①收入及其核定
  I收入构成
  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
  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各项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II收入核定
  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
  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其他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核定。
  ②支出及其核定
  Ⅰ支出项目
  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财产物质盘亏损失等。
  Ⅱ支出核定
  经常性支出核定。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经费三个方面。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的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同类性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人员经费支出实行“单位总额核算,个人绩效工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对个人实行绩效工资管理;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可以综合考虑前三年的医疗支出平均水平;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或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