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4.23
【字 号】惠府办〔2014〕13号
【施行日期】2014.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东卫生事业单位招聘∙【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市编委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因增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问题。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做到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作为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 指标核定
  第五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增加工作任务后确需增加工作人员的,可根据实际向市编办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市编办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编委研究决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时,应说明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申请指标数及经费供给方式。
  第六条 根据聘用岗位的要求,编外聘用人员指标分为技术类和普通类两种,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待遇标准。
  第七条 市编委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任务、人员变化情况,适时核减(销)有关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限额内,不得突破。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编委确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数量、类别和经费供给渠道,按规定拨付编外聘用人员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由市政府核定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数,必须由市编委再次行文予以确认。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四)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五)技术类编外聘用人员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对口或相近;
  (六)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一)用人单位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 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2. 招聘人数;
  3. 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4. 招聘范围;
  5. 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6. 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7. 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8. 录用编外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举报或者;
  9. 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招聘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用人单位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应聘者报名。
  (三)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笔试、面试。
  (四)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进行考核。经用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招聘编外聘用人员。
  (五)用人单位将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编办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人数拨付经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编外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三条 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编外聘用人员加班,确实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编外聘用人员支付加班费。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