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12.02
【字 号】渝委办[1998]317号
【施行日期】1998.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1998]31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和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我市加大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力度,顺利完成了中央规定的建立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引导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截止10月30日,全市有下岗职工的1998户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累计15.63万人。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已成为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促进再就业的工作载体,正在发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桥梁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再就业工作。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完善我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
  (一)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载体,是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桥梁,是国有企业管理本企业下岗职工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其组建要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中心建在企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
  2.企业要将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企业三年改革、发展及摆脱困境整体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按照《重庆市再就业工程1998至2000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3.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协议管理、下岗证管理、基本生活费发放及代缴养老、失业保险费,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统计报表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保证中心工作正常、高效运行。
  4.企业要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开拓精神和协调能力,以及熟悉社会劳动保障政策的人员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
  5.企业要千方百计、广开门路、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现再就业的必要开支。
重庆就业网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行使三项管理职能:1.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2.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3.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和指导,介绍再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有关协议,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
  2.负责中心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3.编制经费开支计划,衔接落实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各项资金;
  4.负责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5.负责代缴下岗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手续;
  6.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工作计划,努力使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三年内实现再就业;
  7.负责中心的统计和报表工作;
  8.完成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同级再就业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程序
  国有企业组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程序,按《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渝委办发[1998]8号)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建立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渝再就组[1998]10号)的规定执行。
  二、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
  (五)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由职工本人、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三方签订《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简称进中心协议)。
  职工签订进中心协议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代办《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六)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三年);
  2.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3.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及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4.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
  5.终止、解除协议关系的条件;
  6.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七)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终止、解除协议,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本人自愿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2.协议期间实现了再就业的;
  3.协议期间拒绝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
  4.协议期间违法违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5.符合进中心协议约定的终止、解除协议条件的。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八)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进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衔接落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各种来源,确保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费,并及时代缴养老、失业保险费。
  (九)企业支付进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有困难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季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有关部门按规定评审确认为二、三类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主动衔接再就业基金补助到位,不允许发生进中心的下岗职工领不到基本生活费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