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事业单位考试2021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 类】其他
正文
 
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化市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
  【简要案情】
  崔某是吉林市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45亿元,负债总额0.99亿元。崔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公司财产。审判部门将公司的全部资产移送强制执行,依法处理上缴国库。崔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公司职工思想极不稳定,企业生产面临巨大困难。公司所在当地政府指定托管团队入驻管理,稳定人心,促进生产,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进入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官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政府指定由国资委为唯一出资人的市属某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承接制药公司的主体。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制药公司的全部股权归某国有独资公司所有;二、将制药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某国有独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本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惯例是将赃款赃物收缴后采取拍卖或变卖措施。本案将制药公司股权变更为国有,公司性质也变为国有,能够实现将制药公司全部财产收归国有的执行目的,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此举避免了制药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无形资产的大幅缩水,保证了企业持续发展、职工继续就业,合法债权得到清偿,也有利于国有资产
不断充实。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确保执行案件“多赢效果”,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简要案情】
  吉林高院在执行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发起了网络司法拍卖并竞买成交。买受人在指定期间内支付全部拍卖款后,法院依法作出拍卖成交确权裁定,连同房屋钥匙一并送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时,税务派驻窗口告知需要前往法院办理加盖公章的成交确认书后,才可以办理完税工作。吉林高院执行局经过研究,认为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仅负责拍卖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制作,而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非人民法院应当加盖公章出具的文书范畴。且买受人完全有权从拍卖网中下载提交,如仍需要买受人另行前往人民法院开具拍卖
成交确认书则明显不当、增加诉累。经过释法明理,最终得到税务局的认可,表示会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今后长春市范围内法拍房产权变更登记不再要求执行法院出具加盖公章的成交确认书,而由买受人从拍卖平台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成功确认单即可。
  【典型意义】
  正值吉林全省法院开展“响应党的伟大号召,发扬伟大建党精神,争取更大光荣”主题实践活动,吉林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同时,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契机,突出高级法院表率作用,发挥工作协调机制,积极解决长春地区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要求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拍卖成交确认书问题,以具体执法办案行动,践行争取更大光荣,推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规范发展。
 
案例三: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邵长某、鲁彦某监护权纠纷执行案
  【简要案情】
  邵长某与鲁彦某系夫妻关系。陈靖某于2017年出生,其生母为陈某。因陈某生育陈靖某时为未婚状态,2017年4月,案外人王尚明与邵长某、鲁彦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邵长某与鲁彦某收养陈靖某。协议签订后陈靖某被邵长某、鲁彦某抚养,共同生活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邵长某与鲁彦某在收养陈靖某后又共同生育一子。现陈靖某的户口与生母陈某同户。后陈某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起诉邵长某与鲁彦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判决,确认邵长某、鲁彦某与陈靖某的收养关系不成立。邵长某、鲁彦某不服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法院主张陈靖某的抚养权,并要求邵长某和鲁彦某将陈靖某交由陈某抚养。办案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的相关执行材料,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二人因已收养陈靖某两年之久,实在有难舍之情,不愿将孩子交还其生母陈某。后办案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又多次以谈心方式与其二人沟通,将孩子送回生母身边,对孩子的成长也有很大好处。被执行人邵长某、鲁彦某同意将孩子送到法院,与其生母陈某办理交接手续。后此案得以圆满解决,陈靖某回到了生母陈某身边,被执行人也对法院的做法心服口服,希望孩
子能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家事执行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执行案件,家事案件具有人身属性及伦理彩等特点,案件双方当事人多矛盾尖锐,简单粗暴的强制执行手段容易让已有裂痕的家庭关系雪上加霜。提高家事案件的执行质量,能够真正化解家庭纠纷是执行法官最真实的想法,也是努力的方向,希望通过法官的努力,能让家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的不是冰冷的法律,而是人心的温暖,能够主动放下心结、化解纠纷,恢复家庭的温暖和睦。
 
案例四: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人民法院判决肖某向胡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由于肖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立案当日,梅河口人民法院执行局即向被执行人
肖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依法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依传票上确定时间到达法院接受询问;立案第二日,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肖某名下财产,并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立案第七日,被执行人收到法院送达文书后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因在外地未如期到达法院;立案第八日,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肖某仍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对肖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第十日,执行干警再次联系被执行人,向其释明拒执罪的法律后果及影响,被执行人在法院一系列执行措施的限制及拒执罪法律后果的震慑下,决定积极配合法院履行法定义务;立案第十五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法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立案第十八日,法院通过执行案款系统将执行款本息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胡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展现着传统执行模式的转变,是执行工作流程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优秀案例。执行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改变了传统执行线下摸查的工作模式,既提高了执行效率,
也提高了执行质量,还有效减少了拖延执行、消极执行行为的产生,是推动执行案件高效快速执结,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的良好执行环境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