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托育政策:国家卫健委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建设指南(试
⾏)》
⽬录
第⼀章总则
第⼆章项⽬构成与建设规模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五章相关指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康委关于印发〈“⼗四五”积极应对⼈⼝⽼龄化⼯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等有关⽂件要求,依据国家卫⽣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包括总则、项⽬构成与建设规模、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与建筑设备、相关指标等,为托育综合服务中⼼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南适⽤于托育综合服务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程项⽬。
第⼀章 总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托育综合服务中⼼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平、本地⼯作基础和3岁以下婴幼⼉家庭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
⼆、规范建设,⽰范引领
托育综合服务中⼼的建设,应发挥⽰范引领、带动辐射作⽤,为托育服务机构⾼质量建设提供技术⽀撑及样板标杆,努⼒做到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安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三、创新机制,多⽅协作
托育综合服务中⼼的建设,积极争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发挥⽀持引导作⽤,充分调动社会⼒量积极参与,建⽴健全项⽬⽴项、建设、运营等机制,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供综合保障。
第⼆章 项⽬构成与建设规模
⼀、托育综合服务中⼼建设项⽬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组成。
(⼀)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等;
(⼆)房屋建筑包括托育服务⽤房、托育从业⼈员培训⽤房、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房、婴幼⼉早期发展⽤房、监督管理⽤房和设备辅助⽤房等;
(三)建筑设备包括给排⽔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电⽓系统、智能化系统及电梯等。
⼆、托育综合服务中⼼建筑⾯积宜为3000m2以上。根据项⽬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可调整相应建筑⾯积。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的托位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原则上建设托位规模在150个以内为宜,可相应设置乳⼉班(6~12个⽉,10⼈以下)、托⼩班(12~24个⽉,15⼈以下)、托⼤班(24~36个⽉,20⼈以下)三种班型。18个⽉以上的婴幼⼉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
四、托育服务⽤房主要包括婴幼⼉活动⽤房、服务管理⽤房和附属⽤房等,每托位建筑⾯积不应少于12m2。托育服务⽤房参照此部分⽤房相关标准和规范执⾏。
在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正式发布前,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可参照此部分⽤房进⾏建设。
各类⽤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婴幼⼉活动⽤房包括但不限于班级活动单元和综合活动室;班级活动单元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间、储藏区等;
(⼆)服务管理⽤房包括但不限于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母婴室、警卫室、办公室、财务室、会议室、储藏室等;
(三)附属⽤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机房、开⽔间、餐⾷准备区、卫⽣间、清洁间、车库等。
五、托育从业⼈员培训⽤房可包括实训室、培训室、教师办公室等,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绘画室、⼿⼯室、辅⾷制作室、讨论室、报告厅、教研室、远程⽰教室等。托育从业⼈员培训⽤房总建筑⾯积宜为1000m2~2000m2,可按10m2/学员(同期学员数量)计算。
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房可根据研发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研发室、标准设计室、教具制作室、从业⼈员培训教材编写室、绘本创作室、影⾳制作室、模拟体验室、产品展⽰厅等,建筑⾯积宜为600m2~800m2。⿎励相邻城市或区域共建共享,集中进⾏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
七、婴幼⼉早期发展⽤房可包括养育照护指导室、早期发展指导室、营养膳⾷指导室、婴幼⼉情景体验区、互联⽹家长课堂、⼯作⼈员办公室等,建筑⾯积宜为1000m2~1200m2。
⼋、监督管理⽤房可根据协助监管相关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资料存储室、办公室等,建筑⾯积宜为400m2~600m2。
九、设备辅助⽤房包括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进排风机房、消防⽔泵房、给⽔泵房、智能化系统机房、车库等。车库建筑⾯积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相关要求确定并另⾏增加。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托育综合服务中⼼的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发展、众需求等因素,合理布点,保障安全。
⼆、托育综合服务中⼼的选址应满⾜以下要求:
(⼀)宜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卫⽣和环保要求;
(⼆)宜远离对婴幼⼉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三)应具有较好的⼯程地质条件和⽔⽂地质条件;
(四)周边应有便利的供⽔、供电、排⽔、通信及市政道路等公⽤基础设施;
(五)宜有良好的⾃然通风和采光条件。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宜独⽴设置。当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时,宜设置在低层区域,⾃成⼀区,并应设置独⽴的出⼊⼝。
四、托育综合服务中⼼主⼊⼝不宜直接设在城市主⼲道或过境公路⼲道⼀侧,机构外宜设置⼈流缓冲区和安全警⽰标志,独⽴园区周围宜设置围墙。
五、托育综合服务中⼼的规划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便管理、节约⽤地。
六、托育综合服务中⼼应设置婴幼⼉室外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积每托位宜为2m2~5m2,宜有良好的⽇照和通风条件,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当与其他设施共⽤活动场地时,应考虑共⽤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便照护。
七、托育综合服务中⼼停车宜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场地内设汽车库(场)时,应与婴幼⼉室外活动场地分开,并宜设置家长接送临时停车区域。
⼋、托育综合服务中⼼绿化⽤地宜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绿化⽤地⾯积每托位不宜低于1.5m2~3m2,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有刺、有飞絮、病⾍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四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托育综合服务中⼼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应功能完善、分区明确,托育服务⽤房应适合婴幼⼉⾝⼼健康发展。
⼆、托育服务⽤房应为独⽴区域,宜有良好朝向;托育从业⼈员培训⽤房、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房、婴幼⼉早期发展⽤房及监督管理⽤房宜⾃成⼀区。
三、托育服务⽤房应设置在⼆层及以下部分,应设独⽴出⼊⼝,婴幼⼉活动⽤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满⾜婴幼⼉⽣活、活动等功能需要。
四、托育服务⽤房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晨检接待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流集散通⾏,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婴⼉车存放区。
(⼆)每个婴幼⼉应有⼀张床位,不应设双层床,床侧不宜紧靠外墙布置;睡眠和活动区合并设置的,应设置床位的收纳空间。
(三)婴幼⼉活动区域的室内房间⾼度和⾛廊宽度应符合婴幼⼉活动和照护的要求,楼梯扶⼿、栏杆、踏步⾼度和宽度应满⾜婴幼⼉使⽤、保护婴幼⼉安全的要求。
(四)婴幼⼉卫⽣间宜临近活动区或睡眠区设置,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卫⽣间不宜设置台阶,应设婴⼉护理台和婴⼉冲洗设施;托⼩班和托⼤班宜设适合幼⼉使⽤的卫⽣器具,每班宜设2~4个⼤便器、2~3个⼩便器、3~5个适合幼⼉使⽤的洗⼿池或盥洗台⽔龙头,便器之间宜设隔断;可结合适合需求设置成⼈卫⽣间。
(五)母婴室宜临近婴幼⼉⽣活空间,宜设尿布台、洗⼿池等设施。
(六)隔离室宜设置独⽴卫⽣间,具有良好通风。
(七)餐⾷准备区宜相对独⽴,与婴幼⼉活动⽤房宜有⼀定距离。
五、婴幼⼉活动区域应满⾜以下要求:
(⼀)宜设双扇平开门,不应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不宜设置门槛,宜设置门扇固定装置。门应设置观察窗,采⽤安全玻璃。
(⼆)婴幼⼉活动区域宜采⽤柔性、易清洁的楼地⾯材料;有⽔房间地⾯应采⽤防滑材料;墙⾯宜选⽤环保、耐久、易清洁和美观的材料;宜选⽤吸声降噪材料,并适合婴幼⼉⼼理特点的⾊彩;内墙阳⾓、柱⼦及窗台宜做成⼩圆⾓。
(三)婴幼⼉活动区域窗台距楼地⾯不宜⾼于0.6m,当窗台⾯距楼地⾯⾼度低于0.9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度应从可踏部位顶⾯起算,不应低于0.9m。
应从可踏部位顶⾯起算,不应低于0.9m。
(四)婴幼⼉活动区家具宜适合婴幼⼉尺度、防蹬踏,边缘宜做成⼩圆⾓,桌椅和玩具柜等家具表⾯及婴幼⼉⼿指可触及的隐蔽处,均不得有锐利的棱⾓、⽑刺及⼩五⾦部件的锐利尖端。
(五)婴幼⼉活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并应满⾜相应的⽇照要求。卫⽣间、未设外窗的房间等宜设置通风设施。
六、托育从业⼈员培训⽤房应满⾜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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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室应按照睡眠、活动、饮⾷、如厕等婴幼⼉活动内容分设不同的区域,在每个区域配置不同的家具和相应设施。
(⼆)主要培训⽤房室内采光宜均匀明亮,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有⾊玻璃,并应防⽌眩光。
七、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房应满⾜以下要求:
(⼀)影⾳制作⽤房应有相应的隔声措施,满⾜影⾳制作要求,并避免对周边⽤房的⼲扰;
(⼆)标准设计⽤房应有标准化教具、器材展⽰、存放的空间;
(三)产⽣噪声的教具制作⽤房应相对独⽴,并有良好的隔声措施。
⼋、婴幼⼉早期发展⽤房应满⾜以下要求:
(⼀)宜设置相对独⽴的出⼊⼝和等候区、婴⼉车存放区等。
(⼆)应按照活动类别,动静分区:咨询室、评估室、指导室、⼯作⼈员办公室宜设置在“静区”,婴幼⼉情景体验区、多功能活动室、多媒体教室、亲⼦课堂宜设置在“动区”。
(三)宜结合成⼈卫⽣间设置婴幼⼉卫⽣设施,或设置独⽴的婴幼⼉卫⽣间。
(四)应设置母婴室,使⽤⾯积不应低于10m2;母婴室应设置洗⼿盆、婴⼉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可与托育服务⽤房母婴室合并使⽤。
(五)灯具的选择和照度应满⾜各区域活动要求,并应防⽌眩光。
九、监督管理⽤房应满⾜以下要求:
(⼀)监督管理⽤房应相对独⽴、⾃成⼀区,宜设置在相对安静的区域,机房不应布置在⽤⽔区域的正下⽅,宜避免设置在顶层。
(⼆)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机房管理、⼈员操作和安全、设备散热、安装维护要求;宜采⽤防静电架空地⾯;新建项⽬净⾼应根据机柜⾼度及通风要求确定。
(三)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电⼦信息设备的使⽤要求。
⼗、托育综合服务中⼼的抗震、消防应符合现⾏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托育综合服务中⼼的给⽔应符合现⾏国家标准《⽣活饮⽤⽔卫⽣标准》(GB5749)的规定。婴幼⼉活动区域的电热⽔器等应有防⽌幼⼉接触的保护措施。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婴幼⼉活动⽤房,散热器宜暗装。采⽤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室内照明宜采⽤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婴幼⼉活动⽤房应采⽤安全型插座。
⼗四、托育综合服务中⼼应根据使⽤特点和需求,设置相适应的智能化及信息系统,充分利⽤互联⽹、⼤数据、物联⽹、⼈⼯智能等技术,推动线上实景教学、线下线上融合,加强安全监督和防控。
第五章 相关指标
⼀、托育综合服务中⼼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调整。
⼆、新建独⽴托育综合服务中⼼应根据使⽤要求、区域特点,合理确定投资。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的经济评价和后评估应按照国家现⾏有关建设项⽬经济评价⽅法与参数的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