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组织部
文件
广州市黄埔区人事局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
埔组通[2003] 50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区属各副局以上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经区委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组织部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
广州市黄埔区人事局
2003年11月19日
关于加强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
出国(境)管理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和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穗公[2003]286号文)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审批制度
(一)区市管在职干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按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我市市管干部所持因私护照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启用新〈广州市市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
表〉的通知》(穗组通[2003]16号)执行,由出国(境)人填写《广州市市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可复印使用),经区委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送市委组织部审批。区市管离退休干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由区委审批,区委组织部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其他手续与在职市管干部相同。
(二)在职区属局级干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须由本人填写《黄埔区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可复印使用),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国(境)的有关表格送区委组织部加具意见(注:向公安部门申请用的表格中“单位意见”一栏由区委组织部填写),再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区属局级离退休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区属局级以上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担任现职的,须辞去现职一年之后;离退休的须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之后,报区委审批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他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五)市管在职干部的配偶办理出国(境)定居,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区属局级干部的配偶办理出国(境)定居,干部本人须在办理前书面向区委组织部报告。
二、严格执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一)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办妥因私证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参加团体旅游首次办理因私证照的可在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备案表格样式见附)。备案办法是:市管干部备案资料由个人提供给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区属局级干部备案资料由本人送区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人员备案资料送所在单位备案。
(二)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前应领取《出国(境)回执单》(见附,可复印使用),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填好该回执单并按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备案办法报送备案。
三、严格执行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制度
(一)市管干部和在职区属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按规定统一由区委组织部保管。使用时,市管干部填写《广州市市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区属局级干部填
写《黄埔区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按上述办理证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方可领取因私证照。
(二)市管干部和在职区属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把所持的证照与《出国(境)回执单》一并送交区委组织部。
(三)市管干部和在职区属局级干部在本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必须在11月30日前送交区委组织部登记保管(在此期间尚未返回的,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
    四、严格纪律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一)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因私护照利用公款组织或参加各种协会、学会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
(二)个别公职人员因极特殊情况确需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从严掌握。其中,市管干部须经区委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并报市外事办备案;区属局级及以下干部须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工作分工报区各套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批准。凡未按程序、未
经批准以因私证照出国(境)办理公务的,不得报销费用。
(三)对于利用职权在单位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一经查出,坚决清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重要性,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各单位要落实制度,严把关口。因管理不严造成违反规定出国(境)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于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证照、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五、乙丰公司、东诚公司、越通公司及区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按在职区属局级干部的规定执行。
区其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参照本意见,由主管单位负责审核、备案。
六、此前我区关于因私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同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主题词:干部管理  因私出国(境)  通知                   
抄送:区委常委,区人大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组,区纪委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3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