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第二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制定考务工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安全、公正。
第四条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试卷(包括面试试题光盘,下同)印制、运送与保管,考试实施,评卷,数据统计与评价,安全保密,违规处理,考试成绩、考试合格证明发布等。
第五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和管理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
017]3号)文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NTCE)(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密级为机密,保密期限为本科目考试启用前;评分参考(指南)自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为5年,连续计算。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涉及考试舞弊的条款。
第八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根据考试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并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教师资格考试,应回避接触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含答题卡,下同);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教师资格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