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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意见
  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__〕12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__〕1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员科学分类为前提,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性,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突出法官职业特性,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
  (二)坚持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实行法官待遇和法官等级挂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法官以等级定待遇。
  (三)坚持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为重点,吸引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实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加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建立法官等级晋升制度,打通法官职业通道;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审判业务力量。
  (四)坚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官员额、薪酬、选拔、考核、晋升、监督等制度,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条件,强化法官的职业责任,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强化法官的业绩考核,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推动司法公正。
  二、实施范围
  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人员分类。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规定,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明确各类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
  (二)法官管理体制。
  1.法官员额。
  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为出发点,考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审判工作量等因素,科学核定法官员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
  2.法官职级。
  (1)法官等级设置。根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设置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等级。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区人民法院法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或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四级法官、五级法官。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021
  (2)法官职数设置。根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设置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职数。
  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其他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35%;一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
  区人民法院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一级法官职数为法官总数的25%;二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