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数字记忆规律总结
司法考试经济法数字记忆规律总结 一、日期 
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021 3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 __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 ___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 ___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 ___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
人并且发布公告。
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15日:  (1) ___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抱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 ___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 ___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 ___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