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法 讲义
司法考试之税法
考试要点:
  1.税法构成要素(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
  2.增值税法(纳税人、征税范畴为货品外加两项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3.消费税法(纳税人、征税范畴、纳税环节)
  4.营业税法(纳税人、征税范畴)
  5.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所得、亏损弥补)
  6.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范畴与免税减税范畴、税率合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7.税收征收管理法{合用范畴;纳税人权利;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法定原则(滞纳金承担、延期纳税规定、减免税严肃性);征管办
法(核定税款、调节应纳税额、税收保全办法、税收强制执行办法、离境清税、对未获得营业执照与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简易保全办法、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与撤销权、大额财产处置报告);税款退还、补缴与追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解决]
第一讲  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税收
一、税收概念、对税收定义理解: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免费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获得财政收入一种工具。
  1、从直观来看,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一种重要手段。
  2、从物质形态来看,税收缴纳形式是实物或货币。
  3、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特殊分派关系。
4、从形式特性上来看,税收具备免费性、强性性、固定性特性。
税收具备免费性、强制性、固定性形式特性。这三个形式特性是税收自身所固有,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共性。
  (1)税收免费性是指国家征税后来,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这个特性是由国家财政支出免费性决定。它体现了财政分派本质,是税收‘三性’核心。
  (2)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根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要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国家征税方式之因此是强制,就是由于税收免费性这种特殊分派形式决定。税收强制性体现为国家征税直接根据是政治权力而不是生产资料直接所有权,国家征税是按照国家意志根据法律来征收,而不是纳税人意志自愿缴纳。
  (3)税收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固定性既涉及时间上持续性,又涉及征收比例限度性。
(4)税收‘三性’,随着国家产生而产生,由税收这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征收特殊分派形式所决定,它作为税收自身所固有特性,是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
5、从职能来看,税收具备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
税收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备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即税收作为参加社会产品分派手段,能将一某些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支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能力。税收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基本职能。
  税收财政职能有如下几种特点:(1)合用范畴广泛性。(2)获得财政收入及时性。(3)征收数额上稳定性。
  税收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即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过程中,必然变化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分派比例,变化利益分派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税收调节经济职能重要体当前如下几种方面:(1)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应平衡调节;(2)税收对资源配备调节;(3)税收对社会财富分派调节
6、从性质来看,国内社会主义税收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在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本生产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在主线利益一致基本上结成平等、互助
合伙关系。因而,社会主义税收性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派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对的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一种形式。社会主义税收‘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这某些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利益服务。
第二节 税收要素
一、征税主体
1、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财政机关。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3、海关。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代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船舶吨税。
二、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目物。它是税法最基本要素。
  2、税目:指征税对象详细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详细征税品种和项目。(制定税目办法:列举法、概括法)
  3、计税根据:是征税对象计理单位和征收原则。它解决征税计算问题。
  4、税源:是税收收入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最后出处。
 
四、税率:
  1、定义: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比例,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税率高低直接
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承担水平,是国家税收政策详细体现,是税收制度中心环节)
2、税率有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
名义税率:是税法规定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比例。
  实际税率:是实纳税额与实际征税对象比例。
  3、现行税率种类:
  A、比例税率:它不因征税对象数量多少而变化,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无论数量大小,只规定一种比率征收。(涉及: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税率,累时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比,体现为税额增长幅度不不大于征税对象数量增长幅度。(各种所得税普通都采用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级别,对每个级别某些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2)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021  C、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则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一种税率形式。(它涉及: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级定额税率)
 
五、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法定期限。它体现了税收固定性和强制性。
  拟定纳税期限根据:
  1)、依照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不同特点和不同征税对象决定。
  2)、依照纳税人缴纳税款数额多少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