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8.08.04
【文 号】教发[2008]22号
【施行日期】2008.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关于编报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8〕169号)有关精神,现将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决策部署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好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要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健康发展,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及部门、行业人才需求和各所属高校办学条件状况,指导各高等学校合理安排成人高等教育分专业招生计划,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录取时要根据生源状况合理确定录取分数线和实际录取人数,努力提高成人高等
学历教育的生源质量。同时,要积极发展各种形式和类型的非学历继续教育,不断提高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成人高等教育面向在职从业人员的办学方向和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普通高校停止举办成人脱产班。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普通高校安排成人脱产班招生计划,也不得将函授、夜大等业余学习形式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成人脱产班学生。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招收成人脱产班的规模要根据具体行业需求从严、合理确定。
  四、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当与学校举办的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等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要统筹考虑学校各项办学条件,特别是专任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因办学条件不合格被列为限制招生(“黄牌”)的成人高校,主管部门要尽快加大投入,改善条件,确保办学条件与招生规模相适应。
  五、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审查和监管。我部将继续加强对成人高校办学条件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具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成人高校名单。除经我部批准并公布的具有2008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外,其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安排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
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
  六、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各类校外办学点的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我部将对违规招生和办学的单位建立不良档案记录,并按照暂停招生(“红牌”)或限制招生(“黄牌”)进行处理和公布。
  七、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在招生计划下达和执行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跨越隶属关系划转和调剂招生计划。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声誉。
  请各地、各部门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所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附件:2008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教育部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2008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