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上办理操作流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上办理操作⼿册
2022广东省考公务员⼀、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沪国税所2013年第7号⽂件要求,本市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将其所有⼆级及以下分⽀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级分⽀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设⽴的分⽀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级分⽀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机构和下属分⽀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备案信息发⽣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内报总机构和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内,总机构应将分⽀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业务前提
1.纳税⼈状态为“正常”;
2.纳税⼈税务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分⽀机构、分总机构其中之⼀;
3.纳税⼈有实名⽐对且实名验证通过的办税员;
三、功能节点
电⼦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四、操作步骤
弹出提⽰信息,阅读后点击“知道了”,正式进⼊表单界⾯。
操作前,请先阅读界⾯下⽅“操作注意事项”。
若要新增备案,请先检查已有的历史备案“有效期⽌”是否已终⽌⾄新备案所属期前,以免备案期重叠。(⼀)终⽌历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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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名第⼀步:点击需要修改的历史备案记录后的“修改备案有效期⽌”按钮。
第⼆步:在弹出的“修改备案有效期⽌”弹框中输⼊需要终⽌的⽇期,有效期⽌只能为⽉末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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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点击“确认提交”。
修改备案有效期⽌⽆需税务端审核,界⾯提⽰“操作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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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备案
第⼀步:点击界⾯上“新增”按钮。系统会查询纳税⼈是否存在已实⽐对证并刷脸实名的办税员信息。若不存在,给出提⽰信息:
纳税⼈可在我的信息——⽤户管理——办税⼈员维护模块办理实名刷脸验证;
若存在已实名通过的办税员信息,则可进⼊填写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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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备案信息中“就地缴纳标识”默认为“是”,“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默认为“是”,“分⽀机构是否继续分配”默认为“否”,⽆需填写,前台不展⽰。
选择总机构和分⽀机构是否处于不同税率地区(必填)、备案有效期起(必填,只能为⽉初⾸⽇)、选择备案有效期⽌(⾮必填)、经办⼈姓名(必填)。
注意:新的备案有效期起不能与原历史备案有效期有重叠。
第⼆步:点击“增加”按钮新增分⽀机构备案信息。
在新弹出的界⾯中点击“纳税⼈识别号”,系统会⾃动带出纳税⼈登记信息中维护的分⽀机构下拉列表。注意:纳税⼈识别号不⽀持⼿⼯录⼊,若未到需要维护的纳税⼈识别号,请先前往办税服务厅进⾏“税务登记变更”,增加分⽀机构信息。(电⼦税务局⽬前尚不⽀持增加分⽀机构)
若“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选择“否”,需选择不就地分摊缴纳原因。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分⽀机构信息会带⾄备案界⾯。点击“增加”可继续新增分⽀机构,选中记录点击“修改”可修改对应分⽀机构信息,点击“删除”可删除分⽀机构信息。
第三步:所有分⽀机构信息录⼊完毕,点击“下⼀步”,系统将根据表单填写内容,判断需要上传的附
报资料。
(1)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存在⼀户或以上分⽀机构选择“不具有主体⽣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级分⽀机构”时,关于内部辅助性机构书⾯情况说明为必报;
(2)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存在⼀户或以上分⽀机构选择“当年撤销的⼆级分⽀机构”时,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清税证明》影印件(每个当年撤销的分⽀机构⼀份)为必报。
(3)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存在⼀户或以上分⽀机构选择“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型微利企业的下设⼆级分⽀机构”时,在备案表保存提交环节,⾃动跳出上⼀年度(即备案有效期起年度的上⼀年度)该企业汇算清缴数据信息,并进⾏校验。
若不符合所属年度⼩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法在⽹上进⾏备案。若纳税⼈确实符合条件的,可携带纸质材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四步:上传相应附报资料后,点击下⼀步进⾏预览。若有问题的,可返回修改;若⽆问题的,点击“提交”按钮。
第五步:插⼊CA证书,输⼊正确的CA密码,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弹出提⽰,点击[确认]。
提交成功后,建议及时退出。
新建备案需要税务⼈员受理,请等待税务受理结果。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办理情况。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设⽴的分⽀机构备案与上述操作类似。
税务端受理通过后,受理通知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