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孝丞与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海门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37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钱泊霖王吉美罗勇 
【审理法官】钱泊霖王吉美罗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郁孝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海门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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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郁孝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海门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郁孝丞 
【当事人-公司】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海门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张莉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张莉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辉张莉燕 
【代理律所】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郁孝丞 
【被告】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海门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村民委员会等众性自治组织与所雇用人员就用工发生的争议,非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村民委员会等众性自治组织与所雇用人员就用工发生的争议,非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本案中,郁孝丞2019年1月12日被录用为工作人员,郁孝丞由管理安排工作,郁孝丞亦自认从事村里的相关工作,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与郁丞之间并无用工关系,且郁孝丞的工资由经济合作社代发,社保由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代缴,故郁孝丞以其社保由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为由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未予支持郁孝丞关于判令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支
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郁孝丞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郁孝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郁孝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06:56:48 
郁孝丞与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海门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6民终3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孝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海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倪海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郁孝丞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海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海门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郁孝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万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有企业职工社保记录证明其与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海门街道办事处辩称,郁孝丞与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郁孝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支付双倍工资30000元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2日,经过公开考试、公示等环节,中共海门市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发布通知录用郁孝丞为工作人员,试用期半年。之后郁孝丞在任职。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为郁孝丞缴纳了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经济合作社(原海门市海门街道经济合作社)支付了郁孝丞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工资。2019年7月,郁孝丞因未通过考核未予转正。为此,郁孝丞向南通市海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的双倍工资合计人民币26130元。2020年6月16日,仲裁委出具“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23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郁孝丞的仲裁请求。郁孝丞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系南通市海门区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
员会举办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农村三资管理、农村承包土地管理、农民负担管理、农村财务管理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郁孝丞再次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经济合作社支付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本案中,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为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为“农村三资管理、农村承包土地管理、农民负担管理、农村财务管理”等,即主要是农村资金的管理,郁孝丞具体工作内容非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郁孝丞的工作并非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安排和管理,工资也并非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发放,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与存在劳动关系两者并非充分必要条件关系,两者并非互为前提和结论。郁孝丞仅凭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失偏颇。郁孝丞主张与海门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与事实和法律相悖,不予采信。在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郁孝丞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郁孝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