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5.23
【字 号】鲁人社发[2011]30号
【施行日期】2011.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3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设置数量少,政策导向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关系到我省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执行标准条件,从严控制设置数量,认真组织岗位聘用,搞好聘后管理服务。
  本通知下发后,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鲁人发〔2008〕69号)不再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专项用于培养和引进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总量根据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学科(专业)分XXX人才队伍结构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创造,向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关键岗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名称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按照各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规定确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六条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为:
  (一)高等学校为教授二级岗位;
  (二)卫生事业单位为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三)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为研究员二级岗位。
  第七条 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根据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参照第六条规定确定。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水平高,整体实力强,在推进全省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中承担重要任务;
  (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省内一流以上水平;
  (三)高层次人才集中,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及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