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2年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6.08
【字 号】川人社办发[2012]220号
【施行日期】2012.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2年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2〕22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2012年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省上重点支持6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能力建设,每个培训基地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主要用于购置高技能人才培训设备,以改善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和水平。
  凡符合《实施办法》)条件要求的各技工院校、行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其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2012年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程序。
  (一)预审推荐。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确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单位预审、遴选工作,确定本地区本行业推荐项目。在预审和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条件。
  每个市(州)、省级部门原则上只能推荐1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并于7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遴选的培训基地项目的申报资料,以纸质(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形式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申报资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