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1129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开发配置机关、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加快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体系,根据《西藏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和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师(职业资格二级)是指: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技能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考聘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核定在编并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已办理退休或退养手续的工人,不列入考聘对象。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考、聘分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由地(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试合格者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监督检查区直、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地(市)技师聘用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审定区直、中直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技师考试人员的资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统一部署组织全区申报技师考试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者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证书。
第八条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复核本地(市)申报技师考试人员的资格;汇总合格者名单报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组织本地(市)申报人员参加全区统一考试;监督检查本地(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县(区)技师聘用情况。对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