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7.07
【字 号】株人社发〔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株人社发〔2022〕2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通道10条实施意见>< 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做好我市民营企业职称工作若干措施。
  一 、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一)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凡在我市民营企业工作满1年,且参评时仍从事申报专业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参评职称。民营企业委托市或县市区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可由申报人所在企业审核材料真实性后委托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称申报服务,申报人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职称兜底申报机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设立职称申报服务点,开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申报受理等服务。积极探索通过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荐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
  二、 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
  (三)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加强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评价考核,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
  (四)坚持能力实绩导向。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着重考核评议其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能力及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 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标准规范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
  (五)不搞论文一刀切。 积极推行代表作制度,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用工作实践中的发明专利、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
方案、工艺流程开发标准等成果作为其专业代表作,替代论文要求。任何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不得以没有公开发表论文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实行“一票否决”。
  (六)不作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评职称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项。鼓励民营企业采取灵活方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到相应学分水平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后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在量化评审时赋予一定评价权重或作量化加分。
  (七)放开台阶限制。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未及时参加初级职称评审,但成绩突出、贡献较大,表现良好,根据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在满足相应系列(专业)晋升要求的基础上,经由民营企业考核推荐,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正常申报年限超出2年、4年,直接申报参评(参考)中级、副高级职称。
  (八)放宽年龄限制。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个人自愿,申报参评职称可放宽至65周岁(时间计算到申报参评当年的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民营企业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参评职称,且不与原单位相关待遇
挂钩。
  三、 改革创新评价机制
  (九)进一步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探索专业技术人员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经市职改办核准后开展自主评审。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有序承接面向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具体操作性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机构实施清单管理,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年度评审权的评审机构,清单之外的单位和组织不得自行组织评审。
  (十)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综合采用专业考试、述职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有条件的评委会可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十一)贯通技能人才职称评审路径。在生产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直接对应申报参评高、中、初级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
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取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或取得“中华技能大奖”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可认定相应专业高级职称。取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或优胜奖,或取得“全国技术能手”等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员,可认定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认可部分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互通。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公布的有关领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不再参加同一领域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直接认可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用人企业可根据其职业资格聘用岗位或发放相应待遇。
  四、 优化职称管理服务
  (十三)加强统一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不得出台违背上级政策的文件,各系列(专业)职改部门不得制定违背上级政策的评审方案和评分细则。
  (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加强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人事) 管理部门的职称业务培训,利用网
络媒体宣传职称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发挥市、县两级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势,推动职称政策宣传服务进创业园区、进孵化园区。
  (十五)优化服务流程。职称申报材料由所在民营企业资格初审后统一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人员还需由派出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市职改办。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资格审查时,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 健全评价信用体系
  (十六)倡导诚信申报参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须诚信参评职称,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职称评审实行告知承诺制,参评人员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民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遵循“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查询认证学历、奖项及相关证件,检索核实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以及任职年限等证明材料,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实名签字。
  (十七)建立倒查追究机制。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民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拒收、缓收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服务态度不好、解答政策推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评审专家和参与职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