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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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
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年第19号
为深⼊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步深化税收征管改⾰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由化便利化,切实为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境内机构和个⼈(以下称备案⼈)对同⼀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的,仅需在⾸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下列事项⽆需办理税务备案: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贸易⾮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可以通过以下⽅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通过电⼦税务局等在线⽅式填报;
(⼆)从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选择在电⼦税务局等在线⽅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办理付汇⼿续。
五、备案⼈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当场进⾏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备案表》信息、⽣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办理付汇⼿续。
六、本公告⾃发布之⽇起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条和附件2同时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29⽇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公告全⽂附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第40号公告全⽂附后)
权威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为深⼊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步深化税收征管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由化便利化,切实为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全天候”“⽆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接触式”办税进⾏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死⾓、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标,不断拓展“⾮接触式”“不见⾯”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式,并进⼀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
⼆、《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是多次⽀付仅需⼀次备案。同⼀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的,由原来的每次⽀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是扩⼤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贸易⾮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到⽆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条第⼆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税务备案”。三是拓展⽹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付税务备案⽹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可⾃主选择线上办理,⽆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备案⼈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税务备案⽹上办理⽅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可结合⾃⾝需要⾃主选择备案⽅式。2022年泉州事业单位招聘
三、就同⼀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的,在《公告》施⾏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前已经办理了对外⽀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后,就同⼀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付的,适⽤《公告》第⼀条“同⼀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的,仅需在⾸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后,就同⼀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付的,⽆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条“⾸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付⽆需进⾏税务备案。基于同⼀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的,仅需在单笔⽀付⾸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条第⼆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贸易⾮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贸易⾮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贸易⾮经营性⽤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汇、出国⽤汇、留学⽣⽤汇、外国专家⽤汇、国际组织会费⽤汇、救助与捐赠⽤汇、对外宣传⽤汇、股⾦与基⾦⽤汇、援外⽤汇、朝觐⽤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汇项⽬。
六、增加⽹上办理渠道后,对外⽀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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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选择⽹上办理对外⽀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动⽣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站下载打印
备案⼈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办理付汇⼿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发⽣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对外⽀付时,备案⼈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过对外⽀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修改。
⼋、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可随时登录本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备案⼈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办理付汇业务。
2013年4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
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40号
为便利对外⽀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境内机构和个⼈向单笔⽀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备案:
(⼀)机构或个⼈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和特许、体育⽂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
(⼆)个⼈在境内的⼯作报酬,机构或个⼈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
(三)机构或个⼈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不动产的转让收⼊、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税务备案。
2013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本⽂第⼀条第⼆款⾃2021年6⽉29⽇起废⽌】
⼆、境内机构和个⼈(以下称备案⼈)在办理对外⽀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本应同时附送中⽂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表》(⼀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的,备案⼈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续,但只需在⾸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本⽂第⼆条第⼆款⾃2021年6⽉29⽇起废⽌】
三、境内机构和个⼈对外⽀付下列外汇资⾦,⽆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三、境内机构和个⼈对外⽀付下列外汇资⾦,⽆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境内机构在发⽣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
(⼆)境内机构在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承包⼯程的⼯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在的进出⼝贸易佣⾦、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贸易项下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等相关费⽤;
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发⽣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
(七)境内旅⾏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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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和世界银⾏集团下属的国际⾦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组织、世界银⾏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组织、欧洲投资银⾏等;
(⼗)外汇指定银⾏或财务公司⾃⾝对外融资如借款、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偿捐赠援助资⾦;
(⼗⼆)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机构或个⼈⽀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三)境内个⼈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汇;
(⼗四)境内机构和个⼈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付,应按照个⼈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可通过以下⽅法获取《备案表》:
(⼀)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领取;
(⼆)从主管税务机关官⽅⽹站下载。
六、备案⼈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当场进⾏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1份留存。
《备案表》流⽔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
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然顺序号。
七、备案⼈完成税务备案⼿续后,持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办理付汇审核⼿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到《备案表》后15个⼯作⽇内,对备案⼈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审查,并可要求备案⼈进⼀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备案信息与实际⽀付项⽬是否⼀致;
(⼆)对外⽀付项⽬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本⽂第五条⾄第⼋条⾃2021年6⽉29⽇起废⽌】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付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告知纳税⼈或扣缴义务⼈履⾏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考研分数线预测⼗、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31⽇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本⽂第⼗条⾃2021年6⽉29⽇起废⽌】
⼗⼀、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作。执⾏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本公告⾃ 2013年9⽉1⽇起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对外⽀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同时废⽌。
特此公告。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表
2.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9⽇
注释: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件的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第⼀、⼆、
五、六、七、⼋、⼗条及附件1部分内容进⾏了修改。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1年第19号)对本⽂进⾏了补充规定;同时明确本⽂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条和附件2⾃2021年6⽉29⽇废⽌。
公告解读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简称《公告》)旨在便利对外⽀付,同时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对《公告》的发⽂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