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28
【字 号】鲁人社办字〔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办字〔2019〕24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处)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
  (二)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报告、请示和议案;
  (二)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
  (三)商洽性工作函: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等;
  (四)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且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五)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工作表彰、通报;
  (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
  (九)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以及讲话材料等;
  (十)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
  (十一)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
  (十二)涉密文件;
  (十三)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四)对有关财务工作的格式文本、报表、换机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十五)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文件。
  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政策法规处请示省司法厅予以确认。
  第四条 下列文件,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行政机关批转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批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经过本级政府同意后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细化量化的规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部署有关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是规范顶文件;但此
类方案的内容如对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机关的批复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批复的内容对批复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对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关于宣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文件,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有上位法依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规定,不得自行创设本部门的行政职权。
  (二)权责一致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三)民主公开原则。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推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六条 业务处室、单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调研、文本起草、征求意见、会签、听证、公平竞争自查、撰写起草说明以及政策解读;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拟制审核;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厅门
户网站公布,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送交有关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