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1.10
【字 号】青财社字〔2020〕1839号
【施行日期】202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就业促进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QHFS10—2020—0024
   
青财社字〔2020〕1839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下达
  第三章  扶持项目与补贴标准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全面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质量,结合我
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用于扶持省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紧密结合现行创业就业政策,以推动城乡劳动者创业为目标,以支持改善全省创业环境和服务条件为导向,统筹做好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强化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对扶持资金的监管职责,推进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规范使用,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范围及程序安排使用扶持资金,推动资金筹集、申报、审核及拨付流程更加科学、严谨、便捷。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相关扶持政策及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健全完善管理机制,规范资金监督检查,强化对扶持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建立健全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指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考
评,推行考评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切实发挥扶持资金效益。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下达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通过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省级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
  第五条 在留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应对失业风险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全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际需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资金,用于补充扶持资金,并列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通过提取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后,当年扶持资金总量仍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的,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安排予以补充。
  第六条 扶持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下设“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扶持项目,统筹考虑本地区以往年度扶持资金支出、结余及当年创业促就业工作安排情况,合理测算、编制本地区年度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需求计划,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上报的扶持资金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全省年度扶持资金需求额度,并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或通过省级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扶持资金,及时安排下达各地。
第三章  扶持项目与补贴标准
  第九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补、支持打造劳务品牌、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支持举办各类促创活动等方面。具体扶持项目、标准如下:
  (一)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二)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三)支持打造劳务品牌。对认定的劳务品牌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按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参加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四)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放贷效应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以补充扩大其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各地通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新增贷款规模、担保放贷倍数、扶持创业项目数、新增就业人数等因素确定。
  (五)支持举办各类促创活动。支持举办省、市(州)、县级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组
织优秀创业典型巡回演讲等促进创业活动。具体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各地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下达各地。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安排资金。
  第十条 已通过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扶持政策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规定创业补贴的申请材料是依据现行信息化条件和相关审核要求确定的,各地应结合全省和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进度,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精简各项申报证明材料,优化申办流程,提高各项补贴的申报、审核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