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20.11.16
【字 号】粤人社规〔2020〕51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及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和发展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档案局
2020年11月16日
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020〕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创新意识高的档案专业人才队伍,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坚持以用为本。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为馆员,高级分设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2.档案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岗位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和职责,合理设定职称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3.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建立档案专业代表作制度,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学术成果重要评价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结合我省实际,合理设置档案专业代表作清单,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
展有重要贡献的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4.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根据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结合广东实际,联合制定《广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实际,在省级标准基础上制定市级标准条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市级标准条件、单位标准条件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单位档案专业人员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由工作单位按规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要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为非公有制单位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价提供便利服务。
  3.建立职称评审绿通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4.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逐步向县(市、区)依法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行业学会等承接、参与档案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的需求,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