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3.24
【字 号】沪国税稽[2004]21号
【施行日期】200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机关通过实施税务约谈,能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的服务,实现税收征收管理方式由事后的“监督打击型”向事前的“服务管理型”转变,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形成新型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各税务分局应积极研究和探索税务约谈制度,结合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
  二、市局确定市财税二分局、南汇、虹口、徐汇、奉贤区税务局等五个分局自2004年4月1日起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其他各税务分局也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试行工作,为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作好准备。
  三、为了确保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税务分局应全面开展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在初期可先利用CTAIS税收征管资料和金税工程等数据,结合纳税人上报的各种财务报表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同时探索纳税评估的信息化、系统化、科学化。市局也将积极调研、开发本市的纳税评估计算机软件系统。
  四、要加强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实施的组织管理。各税务分局的稽查(管)科作为开展税务约谈工作的主管科室,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分局税务约谈工作,在具体进行税务约谈时,原则上由税务管理所指定专人开展约谈工作。
最容易考上的考研专业2023年山西省考报名入口  五、在试行工作中,各税务分局对遇到的问题要同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附:《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洞口党建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税款缴纳等各项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加以分析,就发现的涉税疑点,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税务约谈工作分为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约谈处理、约谈审核和约谈监督六个步骤。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约谈应当在税务检查前进行,进入税务稽查程序之后不得采取约谈方式。
  第五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后,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已依法纠正的,税务机关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拒绝约谈或逾期不自查自纠或不依法改正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稽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适用税务约谈的纳税人类型包括: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一般适用约谈方式,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适用稽查程序;B类、C类纳税人既适用约谈方式,也适用稽查程序。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的纳税人不适用约谈方式。
北京人才网最新招聘信息发布  (二)纳税人经营期连续在两年以上,且经营业务比较稳定、财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适用约谈方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不适用约谈方式。
  第七条 对举报的案件、上级督办的案件、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专案检查的案件,以及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检查范围和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涉嫌骗购、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伪造、倒卖其他发票的,不得采用约谈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异常情况或涉税疑点之一的,可以实施税务约谈。乡镇公务员考试报名
  (一)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存在疑点,收入构成明显偏低的,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二)生产经营规模与纳税申报数额不相匹配的;
  (三)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不相匹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四)应收、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等明显偏高或有异常情况的;
  (五)与同类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比,盈利水平明显偏低的;
  (六)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税种和税率,但纳税申报异常的;
  (七)在减免税期间或减免税到期前后,经营额或利润额大幅度增加或减少的;
  (八)应税房产原值较大,纳税申报数明显偏低的;
  (九)购销合同签订频繁,印花税缴纳额度明显偏低的;
  (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与职工收入水平不相匹配的;
  (十一)企业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会计科目之间存在不相匹配或有异常情况的;
  (十二)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价格结算不合理,或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价款、费用的;
  (十三)其他可实施税务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 纳税评估
  第九条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采取信息化等手段,对纳税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就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此确定约谈对象的方式。纳税评估由资料审核和对象确定两个环节组成。
  第十条 资料审核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等反映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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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