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3]6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0.24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64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两个及以上称号的人员不能重复领取。
  三、人员认定
  已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档案原始材料、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并在《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其中,已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569号)和《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在退休时经认定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5%的人员不再重复认定,由所在单位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原认定审批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市认定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汇总。
  新退休人员,由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