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4.09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我们起草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
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v、v),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v),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3.通过将意见发送至:******************,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9日
 
山西高考网招生网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检查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体职责】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工作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分工制约】稽查局办理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 【管辖权限】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跨区域设置的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管辖争议】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回避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符合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第九条 【保密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条 【工作纪律】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贵州163人事信息招聘网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全程记录】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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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待查对象】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具体管理制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立案检查】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或者集体审议决定实施立案检查。
  第十四条 【稽查计划】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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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检查要求】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查手段】实施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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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证据采集】实施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