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 号】渝人社发[2011]17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市委人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人才办〔2009〕1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在渝工作或服务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均可申报。2009年以来已申报并享受渝府发〔2009〕58号文件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如无新的政策享受申请,可不再申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四)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五)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七)“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九)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十)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十一)“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十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十三)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十四)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需填写《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附件);
  (二)申报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重要荣誉证书、重要业绩材料、工作经历证明、调入(迁入)手续、与引才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三)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主管部门的申报函件。
  四、申报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其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初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核签章后上报;
  (二)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其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
  (三)中央在渝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其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初审、市级联系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
  五、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申报时间及受理方式
  (一)建立日常申报受理制度。符合申报条件所列的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人选,按申报程序要求,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申报材料。市人力社保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二)建立集中申报受理制度。符合申报条件所列的第(四)、(五)、(十三)、(十四)条规定的人选,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市人力社保局每年5月至6月开展一次评审认定工
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三)各类申报人选经评审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市人力社保局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关经费,按实际来渝工作时间或在渝工作时限兑现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有关要求
  (一)请各部门、单位深入宣传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及时组织所属单位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推荐、申报工作。
  (二)请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核,确保资料完善、内容详实。
  (三)2011年度申报受理工作,申报材料请于7月30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市场处(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一号305房间)。
  附件: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