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28
【字 号】渝人社发〔2019〕73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保局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一)实施范围。2018年我市制造、采掘、建筑、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享受困难行业社保缴费政策的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并承诺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参保缴费的,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二)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返还标准。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确定。计算方式:2018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及一次性趸交、计提费用)÷12x6x50%。
    (四)基本条件。申请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企业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计算方式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且与其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五)资金使用。返还资金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支出。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在“其他支出”中下设二级科目“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中核算。返还资金一次性拨付,享受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不能再申请享受2018年稳岗补贴(已享受的企业在返还资金时扣除)。
    (六)拨付程序。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资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联合会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将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应明确举报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于公示完成后及时拨付返还资金。
    二、有关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要强化信息共享,减少企业跑腿次数,缩短审核时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
提升“展翅行动”等专项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采取短信推送等方式提示企业及时申领,扩大政策知晓度。
    (三)防范基金风险。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同时,严防骗取基金,对有骗取行为的企业(人员),按规定纳入严重失信企业(人员)名单并在相关诚信网站公布。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实施稳岗返还。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附件:重庆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