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医政科重点及难点工作(写写帮整理)
第一篇:2014年医政科重点及难点工作(写写帮整理)
2014年医政科重点及难点工作
一. 以抓好医疗文书的规范书写为切入点,重点提高全区医
疗质量,规避医疗纠纷的发生。此项工作既是重点也是难点。
二. 在全区范围内抓好卫生应急培训及演练,创建更加权威的卫生应急专业队伍。
三. 通过加大考核力度,大力推广中医适宜技术,提高中医
药使用范围,完成目标承诺书上的各项指标。
四. 加大献血宣传,力争2014年达到采供血平衡。
第二篇:医政科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在医政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规范和服务标准,承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技术项目准人,组织实施进行医院质量评价,开展等级评审工作。
3.负责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
4.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血源管理、输血管理、临床用血质量评价。
5.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6.负责医院分级管理及征兵、招生、出国人员体检的组织管理工作。
7.负责市委保健领导小组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8.组织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9.负责重要外宾医疗安排。
10.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篇:医政科工作流程
医政科工作流程
2011-04-27 17:57
医政科工作流程
(一)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工作流程
1、向医政科提交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2、医政科工作人员受理;
3、医政科工作人员审核基本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将材料及审核情况交医政科长,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4、医政科科长审核,对设置人资格、技术、组织实地查看设置地点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5、分管局长审批(设置医院的,由局办公会讨论决定);
6、局长审批
7、批准设置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的,作出不批准的答复。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能承担医疗风险的相关证明;
5、共同、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建筑设计平面图;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原件交验或须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原件交验或加盖公章)。
8、个人在城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
(1)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审核,附签名字样);
(2)《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医师职称证明;
(4)由曾经任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的《任职履历证明》;
(5)经市个体医生开业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
个人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须提交:
(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由曾经任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的《任职履历证明》;
(3)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审核,附签名字样);
(4)经市个体医生开业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
9、离退休人员(70岁内)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原单位同意证明。
10、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室、所)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2)《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三)受理人和相关责任
受理责任人为医政科相关人员,主要责任为熟悉并能解释相关法规政策内容,认真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正确和遗漏,是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把关,不徇私舞弊。
(四)办理时限。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医政科工作流程
(二)二、医疗机构登记注册
(一)工作流程
1、提交《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书》;
2、医政科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考核。
3、审核合格的,由医政科工作人员予以登记,并由医政科科长附登记审核意见。
4、交分管局长、局长签署意见
5、缴纳登记注册费用
6、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需要提供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人(负责人)签字表;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的结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8、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清单。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还应当提交科室设置、卫技人员、医疗器械和设备清单。
9、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人和相关责任
1、受理责任人为医政科相关人员,主要责任为熟悉并能解释相关法规政策
内容,认真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正确和遗漏。
2、责任人负责审核登记如下事项:
(1)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所有制形式;
(3)注册资金(资本);(4)服务方式;(5)诊疗科目;(6)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7)服务对象;(8)职工人数;(9)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10)机构性质(营利或者非营利性)。
(四)办理时限。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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