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常见问题:对申请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是怎样考察的
本文章由中公教师考试网提供:
答:《〈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等方式进行考察。鉴于各地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的情况各异,教育教学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教育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成立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员(包括在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方式灵活多样,不仅可以用面试、试讲的方式,也可以用考试、考核等方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
2014年安徽省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及《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4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1.认定范围
在安徽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认定对象
(1)截至2014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中国教师培训网查询的教师资格证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两科合格证书人员。
(2)截至201312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人员。
(3)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等)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人员。
(4)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上述认定对象中,前三类为非国考人员,第四类为国考人员。
二、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
等以上。
三、认定系统开放时间
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秋季开放时间为2014911日至1212日,各地秋季认定工作安排详询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四、认定流程
1.网上申报
非国考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国考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非国考人员中的非师范类专业的申请人提供“两学”合格成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专业申请人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在学期间已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非国考人员中的非师范类专业申请人员和缺少教育教学实习环节的师范类专业申请人员需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4.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公示后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5.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附件:各市、省直管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工作.doc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4910